房屋买卖过程中恶意驱逐租客的责任

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买家不愿意接手租客,一般都会在购房合同中加入要卖家驱逐租客的要求。如果驱逐成功后,房产交易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完成,或者买家并未按合同中的表述将所购房屋用于自住,都可能导致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驱逐(bad faith eviction)。具体分析如下:

1. 买卖双方都可能成为被告

因为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对房东的定义比较宽泛,包括屋主(owner)、屋主的继承人(heirs)、租约的受让方(assignee)、个人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 一般是遗嘱执行人)、房产受让人、其他任何有权让他人入住该房产的人(租客除外)、任何有权占有该房产并允许他人入住并按照租房合同保护房东利益的人(租客除外)。

买家在合同中明确表示购房后要自住,但交房后并未自住的,也可以被列为房东,和卖家一起共同成为被告,因为租客在起诉的时候无法知道到底是谁应该对恶意驱逐承担责任,所以法律允许将买卖双方都列为被告。

2. 卖家的责任

如果卖家依合同中买家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驱逐了租客,并没有恶意,则不会被判承担责任。

3. 买家的责任

买家如果在交房后一年内将该房产出租,法律会推定买家是恶意驱逐,除非买家能证明自己不是恶意驱逐,也就是需要证明自己在购房时的真实意图确实是自住。法院会根据各方面的证据来判断,比如搬家的准备,装修的情况,以及交房后促使买家改变自住意图的原因、房产交易未能成功完成的原因等综合分析。

4. 可能的法律后果

按照安省法律规定,如果被法院判断恶意驱逐,恶意驱逐者可能被判赔偿租客一年之中多付的房租及搬家等其他费用,并处以最高$50,000的罚款,对公司房东,最高处罚额为$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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