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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延期2天赔7万5, 安省初审法院认为合理!

2021年,安省一对母女决定各自卖掉现有的房产,合买一个新房产。需要卖掉的两处房产中的一个买家未能如期交接,需要延期2天,因此导致新房产的交接日必须相应推迟。新房产的卖家同意延期2天,但是要这对母女支付75000加元的赔偿金。因为时间紧急,无奈之下,这对母女同意接受该条件,并要求违约的买家支付这笔赔偿金。最终双方诉诸法院。

双方争议最大的地方在于违约买家事前并不知道卖家需要这笔卖房款去购买新的房产,因此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是否应当承担导致这个连锁交易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换句话说,违约方是否可以用合同法上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

本案中法官认为房地产交易中当事人同一天卖房并购买新房的现象很常见,一个理性的购房者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卖家无法完成购买新房的合同,因此需要为连锁交易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另一个争议的问题是75000加元的损害赔偿是否太高?

对此法官再一次站在了原告一方,认为原告如果不接受这75000的赔偿要求,引起的损失完全可能高于这个数额,包括原告被迫短期租房、搬家、诉讼的费用等。

此案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卖家如果同一天买卖,最好提前告知买家。此外,因为贷款问题导致的延期很常见,如果有可能,最好不要选择同一日买卖,以免产生和本案类似的纠纷。

有人认为此案法院是在纵容那些对短暂延期狮子大开口的卖家,让我们拭目以待,看看被告是否会上诉。

判决原文请看 Bonner v. Gill, 2024 ONSC 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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